交通部航港局 101.12.24. 航港字第1011810311號公告
主旨:交通部航港局依據商港法第 9條辦理基隆港、蘇澳港、臺中港、高
雄港、花蓮港等商港區域內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
除免經航港局核准事項,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一、商港法第 9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
公告事項:
一、交通部航港局就旨揭事項,各港區劃定免經航港局核准區域如下:
(各港公告區域圖如附圖)
(一)基隆港正濱漁業專業區。(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蘇澳港南方澳漁業專業區。(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三)臺中港漁業專業區。(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臺中港倉儲轉運專業區。(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五)高雄港工業專業區。(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六)高雄港國防設備專業區。(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七)花蓮港漁業專業區。(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
二、前揭商港區域經公告後,該區域內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
建或拆除事宜,由所屬主管機關管理,免經交通部航港局核准。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交通部航港局(地址:臺北市和平東路
三段 1巷 1號,電話: 02-89782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