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及「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14條規定
核釋 LME商品運送過程中之「拆分(lotting)」及「堆合(consolidati on)」行為是否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29條第 2項之商品之「儲存」範疇,暨銷售前項商品之外國、大陸地區 、香港或澳門營利事業之合法資格: 一、依據本部102年3月27日交航字第 10200098572號公告,倫敦金屬交易 所(LME)為本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之國際金屬期貨交易所,及其認 證商品與同一稅則號別商品為同條項規定之商品。 二、前項商品於儲存自由港區期間,若僅以儲存交付為目的而進行之「拆 分(lotting)」及「堆合(consolidation)」,因無重行改裝行為 ,且未改變原貨物性質、形狀、功能、顏色等,核屬「儲存」之範疇 ,免徵且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銷售 LME商品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利事業,倘未經本部 、財政部或有權調查之機關查得其非各該地合法登記組織或實際管理 處所在臺灣地區之情形,均認為符合「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利 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 法」第14條第2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