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大型重型機車得否停放於路外機車停車場疑義乙案
主旨:有關大型重型機車得否停放於路外機車停車場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12月3日北交停字1023181115號函。 二、查 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業 將原僅限汽缸總排放量 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可行駛之 路權原則比照小型車,修正為汽缸總排氣量逾 250立方公分之大型 重型機車原則適用小型車之行駛規定,合先敘明。 三、依據「停車場法」第27條規定,停車場經營業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 當處所標示管理事項;另本部函頒之「計時計次停車場公告事項範 本」明訂停車場允許停車之種類應公告標示,因此,路外機車停車 場之管理機關或其經營業者得在大型重型機車進出及停放安全無虞 之前提下規劃設置大型重型機車停車位,並公告標示相關管理事項 。 四、本部97年2月5日交路字第 09700001214號函說明二與前揭修正條文 不符部分,自該修正條文施行日起即停止適用。 正本: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臺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交通事業管理小組、技監室(均影附說明一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