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第2條第2款所稱「遊艇業者」應指符合船舶法第5條規定者
主旨:有關遊艇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內所稱「遊艇業者」陳請釋 示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7月4日航舶字第1021710186號函。 二、有關遊艇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內所稱「遊艇業者」應指符 合船舶法第五條規定,包括中華民國國民及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 公司或法人團體,且持有非自用遊艇者。 正本:交通部航港局 副本:本部法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