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從事 LME商品儲存之自由港區事業,其結束營業、廢止或撤銷營運許可時稅費擔保之處理方式案
主旨:有關從事 LME商品儲存之自由港區事業,其破產或結束營業時,經 盤點結算貨物如有短少,其應補繳之稅費可否透過「保險」方式處 理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於102年5月17日拜會財政部研商共識辦理。 二、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之意旨,從事 LME 商品儲存之自由港區事業結束營業、廢止或撤銷營運許可時,經盤 點結算貨物如有短少,其應補繳之稅費同意由銀行擔保或保險公司 提供保險或擔保方式辦理。 正本: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財政部、財政部曾政務次長銘宗、本部陳政務次長純敬、財政部關 務署、交通部航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