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港區貨物於放行前或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經海關核定應驗貨物、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或通知事後稽核,業者發現錯誤並主動申請更正報單時可不予處分
主旨:有關貴署基隆關函本部關於中華民國貨櫃儲運事業協會建議「修正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8條罰則或以警 告方式處理」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署基隆關103年1月8日基普業二字第 1031000695號函辦理( 副本計達) 二、本條例第38條相關處分前經本部102年11月6日召開「研商自由港區 事業待協調議題」會議,決議自由港區貨物於放行前或放行之翌日 起六個月內尚未經海關核定應驗貨物、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或 通知事後稽核,業者發現錯誤並主動申請更正報單時可不予處分, 合先敘明(本部102年11月19日交航字第1025015939號函計達) 三、旨案請貴署衡酌海關裁處執行面、本條例與海關緝私條例間各項裁 處之衡平性及違反本條規定之自由港區事業案例等各面向,並洽各 關區意見後倘有修正必要,再請研提修正條文送本部彙辦。 正本:財政部關務署 副本: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