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 103.11.25. 臺關業字第1031013993號函

業者建議「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流程」比照「進口貨物通關作業流程」

主旨:有關  貴公司建議「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流程」比照「進口貨物
      通關作業流程」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航港局103年5月14日航港字第1030002878號函轉貴公司
      103年5月9日(2014)儲運字第106號函辦理。
  二、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設管條例)第18條規定,
      自由港區事業應實施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之自
      主管理。復依自由港區事業自主管理作業手冊項目一有關進儲國外
      貨物之通報規定,國外貨物卸存港區貨棧,由港區貨棧點收進儲登
      錄進倉總簿檔後傳輸進倉資料;另自由港區事業則係以Fl進口報單
      完成通報程序後,向貨物存放處所之港區貨棧、自由貿易港區內之
      貨櫃集散站或進口貨棧提領貨物,並點收進儲登錄帳冊。是以,港
      區貨棧及自由港區事業皆須依上開規定辦理「點收進儲」之自主管
      理事項,前者為艙單階段,後者為報單階段,合先敘明。
  三、貴公司同時具備貨櫃集散站、港區貨棧及自由港區事業身分,應依
      上開規定於不同階段分別辦理「點收進儲」。鑒於「點收進儲」係
      屬港區事業自主管理事項,貴公司自得就個案情況自行決定整櫃點
      收或拆櫃點收,並就點收結果負責,除有短裝、溢裝情事,應依「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2條規定辦理外,如涉有私運、虛報或不
      實情事等,則依設管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正本: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交通部航港局、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財政
      部關務署臺中關、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