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96.01.10. 交航字第0960015393號函

漁獲物運搬船之船舶種類

主旨:有關貴會建請協助我國籍漁獲物運搬船,依國際公約規定申請貨船
      相關證書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5年12月29日農授漁字第0950168824號函。
  二、按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規定,漁獲物運搬船應歸類為貨船,自應
      依貨船標準檢丈及核發相關證照,為避免航政監理混亂及國際上對
      我國核發船舶相關證照質疑,本案除應請依本部95年12月 4日交航
      字第0950060153號函(諒達)辦理外,若有經營客貨運送而受報酬
      者,應依「航業法」第 2條及「船舶運送業及船舶出租業管理規則
      」等相關規定申請籌設船舶運送業,始得依法營業。
  三、漁獲物運搬船使用目的變更為貨船後,其船員資格應符合「航海人
      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STCW公約)規定,並依本部訂
      頒「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領有適任證書,始得上船
      服務。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中國驗船中心、本部基隆港務局、高雄港務局、臺中港務局、花蓮
      港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