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礙港區安全行為
主旨:訂定「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礙港區安全行為」,並 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 公告事項:訂定「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礙港區安全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