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吉貝沙尾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吉貝沙尾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並自 即日生效。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提昇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吉 貝沙尾濱海遊憩區(以下簡稱本區域)觀光遊憩品質,依據發展觀 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為避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或危害安全,旅客於本區域(吉貝西段 一二三六、一二三七、一二四六、一二四七、一二四八地號土地, 詳如附圖)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非劃設有專區,不得任意營火、烤肉行為。 (二)未經許可,不得將動力式機械傳動器具(沙灘車、越野車等) 駛入。 (三)未經許可,不得破壞地形、地貌、土石及海砂採取、開挖整地 或興建任何建築物、構造物。 (四)未經許可,不得於吉貝沙尾保護區(吉貝西段一二四八地號土 地)內任意靠(登)上、下遊客。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處新臺幣五 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1.07.28. 觀澎管字第11103 004221號公告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