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7.04.26. 觀鵬管字第1070300191號公告

修正禁止損壞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內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之行為

主旨:修正禁止損壞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內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之
      行為,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62條第1項。
  二、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14條、第22條。
公告事項:
  一、於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內位屬屏東縣東港鎮嘉南段 1地號國有土地之
      潟湖水域範圍禁止水產養殖之行為。
  二、非經本處許可有前項行為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2條第 1項規定處
      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