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7.02.08. 觀鵬管字第1070300057號公告(停止適用)

修正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大鵬灣潟湖水域」水域遊憩活動禁止區域 及分區限制

主旨:修正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大鵬灣潟湖水域」水域遊憩活動禁
      止區域及分區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
公告事項:
  一、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大鵬灣潟湖水域C區(如附圖坐標所
      示)。
  二、活動分區限制事項:
    (一)動力區(A區):
          1.活動時間:限制僅得於06:00~18:00從事活動。
          2.限制僅供從事操作乘騎橡皮艇、香蕉船、拖曳傘、拖曳浮胎
            、滑水板等動力式水域遊憩活動。
    (二)非動力區(B區):
          1.活動時間:限制僅得於06:00~18:00從事活動。
          2.限制僅供從事非動力式水域遊憩活動。
  三、除經本處許可外,違反上述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 1項
      、第 2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
      止其活動。
  四、從事各項水域遊憩活動須穿越大鵬灣潟湖水域C區之必要時,應儘
      速通過不得停留,並應注意往來船隻。
  五、航行潟湖水域之船舶,應主動避讓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人員、器具
      及相關設施,以維護水域遊憩安全。
〔依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7.07.03.  觀鵬管字第107
0300354號公告發布停止適用〕

附件:
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大鵬灣潟湖水域水域遊憩活動禁止及分區限制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