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107.07.31. 交航(一)字第10798001501號公告

採用「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錄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 則」第14.1.3條及第 4條規定,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進 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應採用硫含量以重量計百分之零點五以下之低硫燃 油或具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案採用「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則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 則」第14.1.3條及第 4條規定,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進 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應採用硫含量以重量計百分之零點五以下之低硫燃 油或具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案

主旨:採用「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則VI「防止船舶空氣
      污染規則」第14.1.3條及第 4條規定,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
      國籍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應採用硫含量以重量計百分之
      零點五以下之低硫燃油或具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案,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商港法第七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國際海事組織 (IMO)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於二零
      一六年十月第七十次會議通過之MEPC.280(70)決議案,修訂「防
      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則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
      」第14.1.3條之規定。為保護地球生態海洋環境,外籍船舶及航駛
      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如附件),自一百
      零八年(西元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應採用硫含量以重量計百分
      之零點五以下之低硫燃油或符合公約規定標準、減排方面所要求同
      等有效之任何器具、裝置及替代燃料。
  二、訂定採用「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則VI「防止船舶
      空氣污染規則」第14.1.3條及第 4條規定有關船舶之管制重點如附
      件。

附件
本公告英文版本(如附件)。

附件:
附件-我國國際商港區域(水域經緯度座標及港區界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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