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錄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 則」第14.1.3條及第 4條規定,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進 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應採用硫含量以重量計百分之零點五以下之低硫燃 油或具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案採用「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則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 則」第14.1.3條及第 4條規定,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進 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應採用硫含量以重量計百分之零點五以下之低硫燃 油或具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案
主旨:採用「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則VI「防止船舶空氣 污染規則」第14.1.3條及第 4條規定,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 國籍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應採用硫含量以重量計百分之 零點五以下之低硫燃油或具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案,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商港法第七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國際海事組織 (IMO)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於二零 一六年十月第七十次會議通過之MEPC.280(70)決議案,修訂「防 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則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 」第14.1.3條之規定。為保護地球生態海洋環境,外籍船舶及航駛 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如附件),自一百 零八年(西元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應採用硫含量以重量計百分 之零點五以下之低硫燃油或符合公約規定標準、減排方面所要求同 等有效之任何器具、裝置及替代燃料。 二、訂定採用「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則VI「防止船舶 空氣污染規則」第14.1.3條及第 4條規定有關船舶之管制重點如附 件。 附件 本公告英文版本(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