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針對小船管理規則第三條之疑義
主旨:有關貴府針對小船管理規則第三條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7年8月2日府觀交字第1070160740號函。 二、有關小船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小船適航水域限於距岸30海浬以內 ,主要考量小船之設計、強度、穩度及相關安全設備而定之,其距 岸30海浬係指航程中應不得超出海岸30海浬之海域航行;惟請注意 各別小船航行水域仍應本局核發小船執照上之註記為限。 正本:臺東縣政府 副本:本局東部航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