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訂定「政府捐助之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 由原捐助或捐贈之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推薦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一定比例 及推薦方式規定」
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訂定「政府捐助之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 由原捐助或捐贈之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推薦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一定比例 及推薦方式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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