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訂定「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運用 財產投資項目及額度規定」
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訂定「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運用 財產投資項目及額度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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