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108.07.04. 交航(一)字第10881001361號公告

公告「臺北榮民總醫院、溪頭米堤、東引、東莒、西莒、天龍、沙鹿童綜合醫院、臺北市地政及災害應變中心聯合辦公大樓屋頂、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五權院區、部立雙和醫院、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國軍高雄總醫院屋頂、高雄市應變中心、亞東醫院、員林基督教醫院直昇機飛行場等15座飛行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一定距離範圍」

主旨:公告「臺北榮民總醫院、溪頭米堤、東引、東莒、西莒、天龍、沙
      鹿童綜合醫院、臺北市地政及災害應變中心聯合辦公大樓屋頂、中
      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五權院區、部立雙和醫院、內政部消防署訓練
      中心、國軍高雄總醫院屋頂、高雄市應變中心、亞東醫院、員林基
      督教醫院直昇機飛行場等15座飛行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
      體之一定距離範圍」,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係指經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
      機、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
  二、各飛行場以飛行場經緯度座標為中心,半徑 1公里之圓形範圍以內
      ,自地面起,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三、臺北榮民總醫院、溪頭米堤、東引、東莒、西莒、天龍、沙鹿童綜
      合醫院、臺北市地政及災害應變中心聯合辦公大樓屋頂、中國醫藥
      大學附設醫院五權院區、部立雙和醫院、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
      國軍高雄總醫院屋頂、高雄市應變中心、亞東醫院、員林基督教醫
      院直昇機飛行場等15座飛行場名冊如附件。
〔依交通部 109.04.01.  交航(一)字第10981000391號公告發布其關於
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對遙控飛機之列舉,自109年3月31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飛行場名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