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所 109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委辦業務一覽表
主旨:公告本所 109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委辦業務一覽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公路法第63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 一、委託辦理事項、期間:詳如本所 109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 監理委辦業務一覽表。 二、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苓雅監理站公告欄、旗 山監理站公告欄。
附件: 附表-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109年度委託代辦汽車檢驗單位受理公路監理委辦業務一覽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