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航空站四周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一定距離範圍」,並自 109年 3月31日起生效
主旨:公告「航空站四周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一定距離範圍」 ,並自 109年 3月31日起生效。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 1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適用於民用及軍民合用航空站。 二、遙控無人機:指自遙控設備以信號鏈路進行飛航控制或以自動駕駛 操作或其他經民航局公告之無人航空器。 三、以航空站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半徑 5公里向外左右各35度所劃 之弧與以跑道中心線左右兩側各 2.6公里之區域所連線範圍,為航 空站四周禁止遙控無人機活動範圍;前述連線範圍外,自跑道兩端 中心點延伸 5公里處向外延伸10公里及由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延伸2. 6 公里處向外延伸 3.4公里形成之四邊形範圍內,為航空站四周自 地面或水面起算之 200呎以上高度禁止遙控無人機活動範圍,航空 站名冊及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依交通部 109.09.09. 交航(一)字第10981000921號公告其關於有礙飛 航安全物體對遙控飛機之列舉停止適用。〕 〔依國防部 109.09.09. 國作聯戰字第1090182833號公告其關於有礙飛航 安全物體對遙控飛機之列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