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本部公路總局辦理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之酒駕防制 教育訓練,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主旨:委任本部公路總局辦理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之酒 駕防制教育訓練,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二、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 五條 公告事項:酒駕防制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有 關辦理酒駕防制教育訓練、認可機關(構)與學校及實施教核 等事項,均委任本部公路總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