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 MSC)所採納 MSC.421 (98)及 MSC.436(99)決議之「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修正案,修正 「貨船安全證書」、「貨船安全設備證書」及「中華民國國際航線客船安 全證書」
主旨:採用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 MSC)所採納 M SC.421(98)及 MSC.436(99)決議之「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 修正案,修正「貨船安全證書」、「貨船安全設備證書」及「中華 民國國際航線客船安全證書」,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船舶法第一百零一條。 公告事項:為維護船舶航行安全、因應航運需求及符合國際公約規範,採 用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 MSC)於第九 十八及九十九次會議通過之MSC.421(98)及MSC.436(99)決 議案,並修正「貨船安全證書」、「貨船安全設備證書」及「 中華民國國際航線客船安全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