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109.03.12. 交路字第10950029997號公告

公告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觀光局、交通部鐵道局、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交通部航港局,及委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 有限公司辦理「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 業紓困振興辦法」規定之相關業務,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 生效

主旨:公告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觀光局、交通部鐵道局、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交通部航港局,及委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
      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定之相關業務,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七條。
  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
      興辦法第十四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
  二、揭辦法第四條第六款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及交通部鐵道局
      分就業管部分辦理。
  三、旨揭辦法第六條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觀光局辦理。
  四、旨揭辦法第七條所定事項委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五、揭辦法第八條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委託桃園國際機場
      股份有限公司分就業管部分辦理。
  六、揭辦法第九條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航港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委
      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分就業管部分辦理。
  七、揭辦法第十條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
      委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分就業管部分辦理。
  八、揭辦法第十一條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航港局辦理。
  九、揭辦法第十二條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