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委任本部航港局辦理海岸電臺業務,並自中華民國 110年 1月 1日起 生效
主旨:公告委任本部航港局辦理海岸電臺業務,並自中華民國 110年 1月 1 日起生效。 依據: 一、商港法第57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 1項及第 3項。 公告事項: 一、依商港法第57條規定:「為維護船舶航行安全,救助遇難船舶,主 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或事業機構辦理海岸電臺及任務管制 中心業務」。 二、本部爰依前揭規定,自 110年 1月 1日起委任本部航港局辦理海岸 電臺業務。 三、針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部航政司(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 愛路 1段50號12號,電話:02–2349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