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109.03.23. 交航字第10950033101號公告

公告委任本部航港局辦理海岸電臺業務,並自中華民國 110年 1月 1日起 生效

主旨:公告委任本部航港局辦理海岸電臺業務,並自中華民國 110年 1月
      1 日起生效。
依據:
  一、商港法第57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 1項及第 3項。
公告事項:
  一、依商港法第57條規定:「為維護船舶航行安全,救助遇難船舶,主
      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或事業機構辦理海岸電臺及任務管制
      中心業務」。
  二、本部爰依前揭規定,自 110年 1月 1日起委任本部航港局辦理海岸
      電臺業務。
  三、針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部航政司(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
      愛路 1段50號12號,電話:02–2349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