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觀光局、交通部鐵道局、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交通部航港局,及委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 有限公司、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定之相關業務,並自該辦法 施行日期起生效。
主旨:公告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觀光局、交通部鐵道局、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交通部航港局,及委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交通部對受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 定之相關業務,並自該辦法施行日期起生效。 依據: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七條。 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 興辦法第十五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八款及第九款所定事項委任交 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二、旨揭辦法第四條第六款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及交通部鐵道 局分就業管部分辦理。 三、旨揭辦法第四條第七款所定事項委託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 四、旨揭辦法第六條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觀光局辦理。 五、旨揭辦法第七條所定事項委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六、旨揭辦法第八條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委託桃園國際機 場股份有限公司分就業管部分辦理。 七、旨揭辦法第九條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航港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 委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分就業管部分辦理。 八、旨揭辦法第十條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及委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分就業管部分辦理。 九、旨揭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航港局辦理。 十、旨揭辦法第十三條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