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委任航政機關辦理「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之 相關業務,並自即日起實施
主旨:公告委任航政機關辦理「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之一 規定之相關業務,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之一。 公告事項:委任航政機關辦理「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之一 規定,有關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合 一許可證者,其航空貨運承攬業之籌設許可、籌設期限延展之 許可、結束營業之備查及許可證之核准、廢止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