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公告,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主旨:修正「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公告,並自公告日起 生效。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有關搖控無人機之管理,本部民用航空局業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 之13第 1項規定以 109年 1月30日管制字第1095001479號公告「航 空站四周禁止從事搖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一定距離範圍」,爰交通 部、國防部及內政部於90年10月25日以交航九十字第四二五二五號 、(90)戍戎字第三九八九號、台(九十)內警字第九0八一二二 三號會銜公告「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公告事項 二,以及93年5月5日交航字第0930017157號、源沃字第0930000752 號、台內警字第0930075387號會銜公告「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擬飛 航安全物體」之公告事項一,其關於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對遙控飛機 之列舉停止適用。 二、因桃園海軍基地所屬人員暨營區已遷移他處,爰桃園軍用機場四周 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距離範圍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