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09.09.01. 管字第10918611241號公告

公告甄選廠商辦理110年1月至111年12月國道車輛拖救服務

主旨:公告甄選廠商辦理110年1月至111年12月國道車輛拖救服務。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6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拖救廠商之資格及條件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縣市政府核發具有拖吊業務項目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資本額在新臺幣參佰萬元以上。
    (三)使用統一發票。
    (四)最近 2年內無因違反國道高速公路車輛拖救服務協議書規定致
          遭本局解除協議或終止該區段協議,或非本局特約公司之人員
          、車輛遭申訴違規執行拖救作業,經本局登記有案者。
    (五)本次申請共分 6個區段(詳申請登記須知),每一申請區段配
          屬之拖救車輛須符合下列規定:
          1.申辦小型車拖救服務:拖救車輛核定總重在 3.5公噸以上,
            且至少10輛。
          2.申辦大、小型車拖救服務:拖救車輛核定總重在 3.5公噸以
            上,且至少10輛。其中,核定總重為 8.5公噸以上之吊桿車
            輛,應有5輛以上。
          3.拖救車輛須經公路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且行車執照註記有拖
            吊設備、吊車、拖吊車或救濟車(具備拖吊功能)。
    (六)拖救服務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持有職業大貨車以上之駕駛執照,且未經本局列為違規不
            得在國道執行拖救作業者,其所駕駛之拖救車輛,若裝設吊
            桿設備,須領有移動式起重機操作訓練合格證明書。
          2.在國道執行拖救作業時,應攜帶智慧型手機並開啟甲方開發
            之拖救車派遣系統 App,同時應佩戴「國道拖救服務證」及
            穿著反光背心。
    (七)拖救車輛及拖救服務人員不得與其他區段或其他廠商重複登記
          ,若發現重複登記,本局將逕行剔除。
    (八)須全日24小時辦理許可區段、許可車種之車輛拖救服務。
    (九)領表:自公告日起至109年9月14日(星期一)止,在高速公路
          局網站/消息公告網頁,下載110年至111年「國道車輛拖救服
          務申請登記須知」(以下簡稱「申請登記須知」)。
    (十)登記:自 109年9月1日(星期二)8時起接受申請登記,至109
          年 9月15日(星期二)下午17時截止申請登記,並繳交「申請
          登記須知」所列之各項資料,依所申辦區段送至本局轄區養護
          工程分局:
          1.申辦第一、二區段須送至本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地址:臺
            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2.申辦第三、四區段須送至本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地址:臺
            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3.申辦第五、六區段須送至本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地址:臺
            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