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所採納MEPC. 316(74)及 MEPC.317(74)決議案,並修正「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 、「中華民國防止空氣污染證書」、「柴油機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 「國際能源效率證書」及「符合聲明書-燃油消耗回報」
主旨:採用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所採 納MEPC.316(74)及MEPC.317(74)決議案,並修正「國際防止空 氣污染證書」、「中華民國防止空氣污染證書」、「柴油機國際防 止空氣污染證書」、「國際能源效率證書」及「符合聲明書-燃油 消耗回報」,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船舶法第一百零一條。 公告事項:本案係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 )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第七十四次會議通過之MEPC.316( 74)及MEPC.317(74)決議案,為維護船舶航行安全、因應航 運需求及符合國際公約規範,爰予以採用前述決議案規定。
附件:
附件-RESOLUTION MEPC.316(74).pdf
附件-RESOLUTION MEPC.317(74).pdf
附件-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pdf
附件-中華民國防止空氣污染證書.pdf
附件-柴油機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pdf
附件-國際能源效率證書.pdf
附件-符合聲明書-燃油消耗回報.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