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可供創新實驗運用之無線電頻率與其 地理範圍、實驗期限及其他相關條件
主旨:修正「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可供創新實驗運用之無線電頻 率與其地理範圍、實驗期限及其他相關條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可供創新實驗運用之無線 電頻率與其地理範圍、實驗期限及其他相關條件(如附表)
附件: 附表-「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可供創新實驗運用之無線電頻率與其地理範圍、實驗期限及其他相關條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