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公路局 114.05.14. 路監駕字第1145008350A號公告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並自113年10月1日施行

第五十八條
學習汽車駕駛,以在駕駛學習場內學習駕駛為原則。在學習路線駕駛時,
應依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指定之道路及時間內為之,並應由領有學習
車類駕照之汽車駕駛人在旁指導監護。
汽車駕駛執照路考考驗之道路路線或路段,由公路監理機關指定後,送請
公路主管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備查;該路線或路段並得為學習路線。
駕駛訓練機構辦理機車駕駛訓練,依前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