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名稱:交通部路政司 93.12.15. 路臺營字第0930417195號函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除第12條、第67條之2自113年10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六十二條車道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懸掛於 該指定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本標誌應以一標誌面管制一車道,同方向車輛能同時看到管制各車道之所 有標誌面為原則。 本標誌得配合「禁止變換車道標線」、「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及「指 向線」使用。 車道僅准直行用「遵11」。 車道僅准右轉通行用「遵12」。 車道僅准左轉通行用「遵13」。 車道僅准直行及右轉通行用「遵14」。 車道僅准直行及左轉通行用「遵15」。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第一百八十八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 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 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下: 一、指示直行:直線箭頭。 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三、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 四、指示轉出車道:弧形虛線箭頭。 前項第三款指示直行與轉彎,轉向與直行共用車道寬度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時,得於鄰近路口處設置直線與弧形箭頭分離且並列之分流式指向線,兩 箭頭間距為零點五公尺至一點五公尺,並得視車道寬度調整。 本標線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