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名稱:交通部 110.12.17. 交路字第1100036939號函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除第12條、第67條之2自113年10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百八十四條左彎待轉區線,用以指示左彎車輛可在直行時相時段進入待轉區,等候左 轉,左轉時相終止時,禁止在待轉區內停留。 本標線應配合左彎專用車道及左轉時相使用,設於左彎專用車道之前端, 伸入交岔路口,距離中心不得少於三公尺。 左彎待轉區線,用以指示左彎車輛可在直行時相時段進入待轉區,等候左 轉,左轉時相終止時,禁止在待轉區內停留。 本標線應配合左彎專用車道及左轉時相使用,設於左彎專用車道之前端, 伸入交岔路口,距離中心不得少於三公尺。 圖例如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第二百三十條
行車管制號誌之時相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使用二時相:
(一)設置於三岔路口者。
(二)設置於左轉車輛不多之四岔路口者。
(三)設置於無行人專用時相之四岔路口者。
(四)設置於設有行人專用號誌之非交岔路口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使用三時相或四時相:
(一)設置於五岔路口者。
(二)設置於左轉車輛特多之四岔路口者,但該路口宜有左轉專用設
施配合。
(三)設置於行人特多須使用行人專用時相之交岔路口者。
三、設置於道路錯綜、交通繁複之交岔路口者,視需要可使用五時相以上
號誌,並得視交通情況將不必要之時相予以跳越。
行車管制號誌設置於左轉車輛較多,且兩向交通流量懸殊之交岔路口者,
可使用綠燈早開或綠燈遲閉方式處理。
行車管制號誌使用左轉專用時相,除設有早開控制時相外,應配合佈設左
彎待轉區線。左轉箭頭綠燈與對向號誌之圓形綠燈或直行箭頭綠燈不得於
同一時相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