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 114.05.19. 交運字第1141201644號函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第一百七十三條
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暫停或臨時停車
,並應保持淨空,防止交通阻塞。其劃設規定如下:
一、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不予劃設。
二、未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視需要劃設。
三、接近鐵路平交道應予劃設,但無劃設空間者不在此限。
四、常受交通管制或其他原因應予限制之地點,視需要劃設。
本標線為黃色。外圍線寬二十公分,內線依行車方向成四十五度傾斜,線
寬十公分,斜線間隔一至五公尺。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