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名稱:交通部 114.05.19. 交運字第1141201644號函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第一百七十三條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暫停或臨時停車 ,並應保持淨空,防止交通阻塞。其劃設規定如下: 一、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不予劃設。 二、未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視需要劃設。 三、接近鐵路平交道應予劃設,但無劃設空間者不在此限。 四、常受交通管制或其他原因應予限制之地點,視需要劃設。 本標線為黃色。外圍線寬二十公分,內線依行車方向成四十五度傾斜,線 寬十公分,斜線間隔一至五公尺。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