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名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5.03.16. 管字第1151860699號公告
法規名稱: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並自115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九條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九、雙層公車。 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及機具,擔任護衛 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 緊急任務之機車,依第二條之一規定進入與行駛之大型重型機車,或經核 准可使用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路線之雙層公車或經核准之特殊活動參 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 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 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 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載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