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名稱:交通部 102.07.22. 交路字第1020023836號函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第三十一條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 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 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 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 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 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 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