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名稱:交通部 115.10.08. 交運字第1151203020號函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定自115年10月31日施行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 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 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