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名稱:交通部公路局 114.12.29. 路監駕字第1145024900號公告
法規名稱:交通部公路局推動機車駕駛訓練制度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並自即日生效
二、本要點受補助對象及補助項目如下:
(一)受補助對象須係於符合附件一規定之公營或立案民營汽車駕駛
人訓練機構(以下簡稱駕駛訓練機構)完成該機構辦理輕型及
普通重型機車駕駛訓練之學員;其應經由駕駛訓練機構於當年
度補助期間內依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提出申請,不得跨年度申
請。
(二)受補助對象得請領補助之訓練項目如下:
1.場地訓練:指完成駕駛訓練機構場地訓練,並於補助期間內
考取駕駛執照(以發照日為準)。
2.道路駕駛訓練:指補助期間內,於考取駕駛執照前,至駕駛
訓練機構申請學習駕駛證參加道路駕駛訓練(以結訓日為準
)。
3.道路安駕訓練:指持有得駕駛普通輕型機車(含)以上之駕
駛執照,於補助期間內,至駕駛訓練機構參加道路安駕訓練
(以結訓日為準)。
受補助對象請領前項補助,除應完成第三點公告之訓練課程及時數外
,須至「機車危險感知教育平台」完成評量及至監理服務網登錄評量
紀錄,另若有政策推動所需,並配合填寫本補助計畫調查問卷。
第一項第二款補助,每人至多請領二項為限。但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
及第三目訓練屬相似類型訓練,僅得擇一申請,且申請道路駕駛訓練
者,須完成場地訓練。
三、本要點補助期間、金額、名額與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由本局另行公
告,並得依政策需要或實際補助情形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