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1.02.14. 觀茂管字第11107000581號公告

法規名稱:發展觀光條例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第六十二條(罰則)
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者,有關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
修復費用。其無法回復原狀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再處行為人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未依規定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者,有
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