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 113.11.28. 交授觀處字第1130100578號公告

法規名稱:發展觀光條例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第十條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會商有關機關,將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勘定範
圍,劃為風景特定區;並得視其性質,專設機構經營管理之。
依其他法律或由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之風景區或遊樂區,其所設有
關觀光之經營機構,均應接受主管機關之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