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名稱: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3.10.21. 觀潭管字第11303006411號公告
法規名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指以遊憩為目的,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
一、游泳、潛水。
二、操作騎乘拖曳傘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操作騎乘各類浮具之活動;各類浮具包括衝浪板、風浪板、滑水板、
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
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划槳及其他浮具。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活動。
前項第三款所稱浮具,指非屬船舶,具有浮力可供人員於水面或水中操作
騎乘之器具;其浮具器具及人員操作安全,依交通部航港局及地方自治法
規規定辦理。
第五條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 、範圍、時間及行為時,應公告之。 前項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土地使用,涉及其他機關權責範 圍者,應協調該權責單位同意後辦理。第六條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 憩活動區域。第七條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或其授權管理單位基於維護遊客安全之考量,得視 需要暫停水域遊憩活動之全部或一部。第三節
獨木舟活動第三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