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 110.03.30. 交路字第1090037825號函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並定自109年9月4日施行

第一百零三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
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
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
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
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第一百三十四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
    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