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名稱:交通部 110.03.30. 交路字第1090037825號函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定自110年6月1日施行
第四十四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 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