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 112.03.13. 路監車字第1120026256A號公告

法規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委託微型電動二輪車製造業或進口商申請新領牌照實車查核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並自111年11月30日生效

八、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對於管轄受委託查核業者應至少每半年做一次定期
    檢查(附表三)。有必要時,得實施臨時檢查。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申請新領牌照實車查核之業者,其速度量測裝置應
    經由公路總局委託之相關專業技術機構定期查驗合格,查驗項目及基
    準如(附表四)。前項經查驗合格者,應由查驗機構製發合格標籤黏
    貼於查驗裝置上,並發給查驗裝置查驗合格證明,其有效期間為一年
    ,持有查驗合格證明者使得辦理微型電動二輪車申請新領牌照實車查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