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2.05.19. 觀鵬管字第11203003641號公告

法規名稱:發展觀光條例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第三十六條
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
、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
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
有關機關定之。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提供場地或器材
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
前項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於第一項管理辦法中
定之。
前項保險金額之部分金額,於第二項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致遊
客死亡或傷害,而受下列之人請求時,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
得依本條例規定向責任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一、因意外事故致遊客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者,請求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妺。
第二項之責任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
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第六十條
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有關
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遊憩
活動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
其活動。
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