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名稱:交通處77.04.08. 七七六一字第一0一六五號函
法規名稱:公路法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遇有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 、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 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