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臺北市政府90.02.01. 府交二字第九000五八三000號公告
法規名稱:公路法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第四十三條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及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