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 102.04.18. 交航字第10250051572號令

法規名稱: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四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利事業
售與國內、外客戶之商品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銷售之所得,依本條例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銷售之商品為第十條或第十一條核定之商品。
二、前款商品儲存於自由港區事業依前條規定核准之自由港區內之處所。
適用前項規定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利事業以在各該地為合法
登記之組織,且實際管理處所不在臺灣地區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