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 112.12.12. 交運字第1120003205號函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除第12條、第67條之2自113年10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函釋]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 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 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下: 一、指示直行:直線箭頭。 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三、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 四、指示轉出車道:弧形虛線箭頭。 前項第三款指示直行與轉彎,轉向與直行共用車道寬度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時,得於鄰近路口處設置直線與弧形箭頭分離且並列之分流式指向線,兩 箭頭間距為零點五公尺至一點五公尺,並得視車道寬度調整。 本標線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