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九條 [函釋]
減速標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況特殊,車輛應減速慢行,視需要 設於第六十條停車檢查標誌或易超速、易肇事路段起點附近。本標線為白 色,厚度以不超過零點六公分為原則,寬度為十公分,間隔為二十公分, 以六條為一組。視需要每隔三十至五十公尺設一組,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 度劃設。 本標線得配合設置第三十七條路面顛簸標誌。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 [函釋]
視覺化減速標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況特殊,車輛應減速慢行, 繪設於車道兩側,視需要設於易超速、易肇事路段。本標線為長一百公分 、寬二十至三十公分,依遵行方向往後斜四十五度之白色平行四邊形或採 長方形設置,距車道兩側標線五至十公分,間隔為一百公分,厚度以不超 過零點二公分為原則;其距車道標線距離得依車道寬度酌予加大淨距。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第一百六十三條 [函釋]
「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依左列情況視需要設置之: 一、接近有柵門鐵路平交道一0公尺至八0公尺處。 二、接近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五0公尺處。 三、接近路寬變更線五0公尺處。 四、接近狹橋、隧道五0公尺處。 五、臨海險路、崎嶇山路之起點及其每隔五公里處。 六、其他認為必須標寫之地點。 本標字圖例如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第一百九十四條 [函釋]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
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兩色之圓形
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
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分為:
(一)定時號誌。
(二)交通感應號誌。
(三)交通調整號誌。
二、行人專用號誌係配合行車管制號誌使用,以附有「站立行人」及靜態
或動態「行走行人」圖案之方形紅、綠兩色燈號,管制行人穿越街道
之行止,設於交岔路口或道路中段。依運轉方式分為:
(一)定時號誌。
(二)行人觸動號誌。
三、特種交通號誌包括:
(一)車道管制號誌係以附有叉形及箭頭圖案之方形紅、綠兩色燈號
,分派車道之使用權,設於道路中段或收費站。另可於道路上
搭配增設箭頭圖案之方形黃色燈號,以警告接近之車輛變換車
道。
(二)鐵路平交道號誌係以並列之圓形雙閃紅色燈號,禁止行人、車
輛穿越鐵路平交道,設於鐵路平交道前。
(三)行人穿越道號誌係以並列之圓形雙閃黃色燈號,警告接近之車
輛應減速慢行,如有行人穿越須暫停讓行人優先穿越街道,設
於斑馬紋行人穿越道標線前。
(四)特種閃光號誌係以單一鏡面之閃光紅或黃色燈號,警告接近之
車輛注意前方路況,應先暫停或減速慢行,再視路況以定行止
,設於交岔路口或危險路段前。
(五)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係以行人專用號誌或行人穿越道號誌,
以聲音告知視覺功能障礙者可通行之方向及警告車輛駕駛人有
視覺功能障礙者通過。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優先設於學校、
車站、醫院周邊及其他視覺功能障礙者有需要之交岔路口或路
段。其導引音響應以固定聲響導引使用者路口通行之方位與時
段,南北向為布穀聲、東西向為鳥叫聲、行人專用時相為蟋蟀
聲;並應有定位音提示使用者判定按鈕位置,及搭配設置視覺
功能障礙引導標線。
(六)匝道儀控號誌係藉圓形紅、黃、綠三色燈號或紅、綠兩色燈號
之更迭,管制車輛在入口匝道上的行止,以達到限制車輛進入
高(快)速公路主線之目的,設於入口匝道與加速車道連接之
位置。其運轉方式可以為定時號誌或交通調整號誌。
(七)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係以動態閃爍燈號,輔以固定音源之設
置方式,警告接近之車輛及行人應暫停讓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優
先通行。設於接近大眾捷運系統車輛經過之交岔路口或路段。
第二百十一條 [函釋]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下: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
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