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之三 [函釋]
申請人審查與核准,及參與試辦業者資格之暫停、終止及其他管理措施, 得由民航局委託機場公司、委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高雄 國際航空站執行之。 前項委任委託事項,應公告刊登於政府公報。
申請人審查與核准,及參與試辦業者資格之暫停、終止及其他管理措施, 得由民航局委託機場公司、委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高雄 國際航空站執行之。 前項委任委託事項,應公告刊登於政府公報。